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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天下入园企业国税办税指南

2014-12-18 20:04:02来源:物联天下阅读量: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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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税指南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需进行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2、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对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延续其纳税义务重新开业时,需要恢复已经注销的纳税人信息的,需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股股长岗、分局长岗审批同意,并按本流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4、每个《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再就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再就业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