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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天下入园企业园区暂行管理规定

2014-12-18 20:01:25来源:物联天下阅读量: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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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园区的管理,维护全体物业使用人和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园区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全体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租户与产权单位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内容。

第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

    坐落位置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12号

    物业类型 :商业

    建筑面积 :约2.8万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产权单位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物业的使用

    一、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

    二、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三、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事先告知园区运营部 ,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使用人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毗邻物业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园区运营部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及《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物业使用人应按要求将施工垃圾放入园区运营部指定地点,包括装饰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在内,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及公共场所。

    五、为了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单元工作、办公造成影响,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的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施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除外。

    六、因装饰装修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单元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物业共有部分或相邻单元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合理使用水、电、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  使用物业禁止行为

    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业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建筑及其它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设施)、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道路、绿地、乱摆乱放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及杂物。

    六、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七、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未经允许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使用消防水。

    八、擅自在物业共有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物业区域内发广告,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及设立广告等行为。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一、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物业维修养护

    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妨碍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使用人或园区运营部应事先告知相关物业使用人,相关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向园区运营部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但物业专有部位需进行应急维修的,园区运营部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园区运营部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园区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凡经物业使用人经过  二次装修的部分,建设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物业使用人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当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第九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物业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园区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园区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物业使用人、园区运营部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物业使用人根据《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部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产权单位授予园区运营部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园区运营部制止后,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园区运营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园区内;

    2、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收走施工工具并要求施工人员清场:

    4、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三、对于拖欠管理费等费用的物业使用人,园区运营部有权追偿,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园区运营部有权要求其改正。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付租金,除如数补交齐外,逾期每天须支付所欠费用金额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如数补齐费用之日为止;乙方逾期付款即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不以甲方追讨为前提条件, 乙方不得以计付比例过高为抗辩理由。乙方如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期限内最后三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保证代扣账户余额充足,因代扣账户余额不足,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代扣成功的,属于逾期交纳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行为。逾期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拖欠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即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不以甲方追讨为前提条件,不得以计付比例过高为抗辩理由。逾期如达15天,园区运营部有权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承担责任;逾期如超过30天,可有权解除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租赁合同,连带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物业使用人追究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园区运营部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持物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完好,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物业内的财物、物业区域内车辆中的财物属于非物业服务工作范畴,如该发生被盗及刑事案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规约的制定

    一、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向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物业承租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十六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产权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应向物业使用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使用人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十七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园区内的各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由物业使用人保存,产权单位执承诺书一份。